(羊城晚報)電影票背面往往會印上“影票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字樣,這是霸王條款嗎?廣州市民朱先生堅稱這是霸王條款,把廣州一家影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上述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不過,12日朱先生拿到法院判決書後,倍感失望。
判違約但未認定“霸王”
索回兩張共計40元的電影票票款,朱先生怎麼也沒想到花了整整近1年的時間。
去年5月26日,在廣州中山五路的五月花電影城,朱先生購買了香港回顧展電影《少林三十六房》的票後,影院告知:片子拷貝無法送達。朱先生被要 求改看其他電影或退票。當時工商部門介入調解,但雙方未就賠償談妥,朱先生便沒有退票。1個多月後,在第二次調解過程中,朱先生提出退票,卻被告知退票僅 限當天,影城還以票背印有“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告示為由,拒絕賠償。
朱先生憤而在今年“3‧15”消費者權益日把五月花電影城告上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要求判決上述條款為霸王條款,判令被告退還票款並賠償精神損失費3.15元。
越秀區法院的判決書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娛樂合同關係,因第三方致的原因使電影無法按時放映,雖然過錯並不在被告,但依法被告仍應向原告承擔不 能放映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兩張電影票票款4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朱先生主張的8元交通費,法院也予以支持。但朱先生主張的電影票 款利息問題,法院則不予支持。
欲打破電影院“潛規則”
朱先生說,自己打這場官司,並非簡單地想要回40元電影票款。他認為電影票上印有“一經售出,恕不退換”是電影業的“潛規則”,“觀眾買票不管 什麼原因不能看到電影,損失唯有自己‘吞’下去,但影城售出影票後不放映電影,卻不必承擔損失,可以毫不理會觀眾付出的交通費和寶貴時間,有違交易公平原 則”。他希望借這個官司,打破這條行業潛規則。
記者走訪發現,確如朱先生所說,廣州不少電影院都在電影票上寫入類似條款。如廣州中華廣場電影城,票背寫有“電腦出票,不退不換”;青宮電影 城,票背寫有“影票售出概不退換”;市一宮電影院,票背寫有“票售出後不退不換”。此外,記者致電飛揚電影院,被告知:觀眾因自身原因不能退票,即便是在 電影放映數小時之前。
“飛機票、火車票售出後還可以退,為什麼電影票不能退?”朱先生問道。記者嘗試聯係五月花影城相關負責人,但截至發稿時仍未聯係上。
律師:未經協商就是霸王條款
對于此案,越秀區法院認為電影票背面的條款有兩個含義:一是原告購電影票後,由于自身原因無法觀看影片,被告不予退換電影票,這並不違反法律法規;二是原告購電影票後,由于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觀看影片,被告也不予退換電影票,則與法律法規相違背。
不過法院認為:“該條款內容過于簡略,會產生不同的含義,而根據證人及原告反映,被告當時已明確立即退還電影票價給原告或改看其他影片,賠償問 題可另行協商,即被告也並非以此條款的第二種含義作為依據不予退還電影票價款給原告”,因此法院認為該條款屬內容不明確及有歧義的條款,並非霸王條款或無 效條款。
朱先生不能接受法院的判決,考慮上訴。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對此的看法是:未經合同雙方協商,“影票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就是霸王條 款,此案法院的判決回避了問題的本質,違背了《合同法》的法制原則(即在格式條款侵害了合同主體一方的利益時法院應做出不利于合同制定者的解釋)。他明確 表示:“法院應該要求電影院不能在電影票上寫此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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